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對本單位安全生產工作負有以下職責:
一、建立、健全本單位安全生產責任制;
二、組織制定本單位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;
三、組織制定并實施本單位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計劃;
四、保證本單位安全生產投入的有效實施;
五、督促、檢查本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,及時消除生產安全事故隱患;
六、組織制定并實施本單位的生產安全事故應應急救援預案;
七、及時、如實報告生產安全事故。
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責任制應當明確各崗位的責任人員、責任范圍和考核標準等內容。
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建立相應的機制,加強對安全生產責任制落實情況的監督考核,保證安全生產責任制的落實。
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具備的安全生產條件所必需的資金投入,由生產經營單位的決策機構、主要負責人或者個人經營的投資人予以保證,并對由于安全生產所需的資金投入不足導致的后果承擔責任。